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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区分局不履行保护财产权法定职责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顾**因与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区分局不履行保护财产权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本院(2014)苏中行终字第00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杨**、顾**以本案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杨**、顾**撤回申请再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杨**、顾**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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