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易婵诉被告南通市人民政府工伤认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易婵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易*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易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徐**与海安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陈**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汤**与启**育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穆**与如皋**源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耿**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穆**与如皋市九华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余**与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海安县大公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穆**与如皋**源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钱海军与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