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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海军与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钱海军因诉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南通房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5)港行初字第0006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4日,钱海军以邮寄的方式向南**管局提交了三份《拆迁评估监督查处申请书》,要求:(一)责令南通跃***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评估公司)、姜**、梅庆阳、凌*赔偿出具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原告钱海军享有所有权的79.6平方米二层住宅、31.62平方米仓库蘑菇房、3773.7平方米无证非居房屋及享有按份共有所有权的钱玉才户平房167.1平方米、楼房157.8平方米和钱卫明户97.5平方米平房、126平方米楼房评估报告造成的损失给钱海军;(二)对违法行为给予查处。8月15日,南**管局收到钱海军邮寄的《拆迁评估监督查处申请书》后,依法展开调查,并于8月26日向梅庆阳制作了调查笔录,同时调查收集了拆迁评估实地查勘记录、园林路东、裤子港河西地块储备开发工程初步评估结果公示表、拆迁评估报告、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9月3日,南**管局作出通房发(2014)157号《关于钱海军申请拆迁评估监督查处的调查处理意见》,认定跃*评估公司于2009年11月10日对钱海军房屋进行了实地查勘,并于11月11日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钱海军并未就初步评估结果提出异议。11月19日,跃*评估公司出具了钱海军户的《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报告》(通龙房地估(2009)36-19号),评估报告统一交拆迁实施单位南通市**有限公司转交钱海军,钱海军户的评估报告于2010年11月4日由马**领取。根据编号0012681、0012659号《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2010年3月1日签订的《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钱海军已经就房屋补偿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将房屋交南通市**有限公司拆除。根据钱海军房屋权属及家庭分家析产情况,南**管局未发现钱海军有未补偿的房屋存在,钱海军所申请的事项无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南**管局未发现对钱海军的拆迁评估和补偿存在遗漏,未发现跃*评估公司存在拆迁评估违法行为,对钱海军的申请事项,不予支持。钱海军不服南**管局作出的调查处理意见,于2014年10月24日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12月15日,南通市人民政府作出通政复决(2014)25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南**管局作出的调查处理意见。

另,原审法院在审理钱海军诉南通房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案((2014)港行初字第00260、00261号)中查明了以下事实:2009年8月4日,南通市人民政府作出(2009)年第14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决定对南通市崇川区狼山镇街道南郊村等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同时明确被征收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由所在区政府进行登记、补偿。同日,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作出通地征初(2009)14号《征收补偿安置初步方案公告》,对征地面积、补偿标准等予以公示。

上诉人诉称

2009年11月18日,钱海军与南通市**有限公司签订了《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签订的次日,钱海军即将其所有的坐落于南通市崇川区狼山镇街道南郊村三组占地面积80平方米、建筑面积160平方米的房屋交由南通市**有限公司拆除。2011年2月22日,钱海军及其前妻马**向南通**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还有房屋没有补偿等。2011年11月24日,南通**民法院作出(2011)崇*初字第047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了2009年11月18日钱海军与南通市**有限公司签订的《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并实际领取了2010年3月1日《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载明的无证房的补偿款。钱海军主张还有其他房屋没有补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钱海军、马**的诉讼请求。钱海军不服,上诉至南通**民法院。2012年12月12日,南通**民法院作出(2012)通中民终字第0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当事人诉辩主张及当庭陈述,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南通房管局有无履行法定职责及钱海军主张的行政赔偿有无事实根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南**管局作为房地产主管部门具有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估价师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查处的职责。《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五十三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五)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七)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八)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九)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十)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十一)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估价师出具或者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钱海军主张跃*评估公司、姜**、梅庆阳、凌*出具了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并造成其损失,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佐证。况且,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确认钱海军的无证房已经获得过补偿,其主张还有其他房屋未获补偿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再者,跃*评估公司具备房地产估价二级资质,姜**、梅庆阳具有相应的估价师资格。跃*评估公司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对具有合法权属的房屋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行为并不违法。更何况,钱海军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钱海军又未能提供其他主张的房屋具有合法权属凭证,因此,钱海军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南**管局经过调查取证,查明跃*评估公司并未有钱海军提出的所谓违法行为,作出对钱海军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的调查处理意见并无不当。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表明,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作出处罚,超过二年的,不再处罚。本案中,跃*评估公司、姜**、梅庆阳、凌*的评估行为及出具评估报告时间均发生在2009年11月,至2011年11月即超过二年。钱海军至2014年8月提起拆迁评估监督查处申请,已经超出法律规定应当追责的期限,南**管局亦不能再作出处罚决定。原审法院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一、驳回钱海军要求确认南**管局作出的通房发(2014)157号《关于钱海军申请拆迁评估监督查处的调查处理意见》违法的诉讼请求。二、驳回钱海军要求南**管局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钱海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造成上诉人财产损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一审认定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评估公司出具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评估报告并造成损失等属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未依申请调取证据、未进行司法鉴定、未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南**管局及跃**公司、姜**、梅庆阳、凌*均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钱海军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已将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材料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对此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1.南通房管局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钱海军主张的行政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2.一审程序是否合法。

一、南通房管局收到钱海军申请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并作出处理意见,该局已履行了法定职责,钱海军主张的行政赔偿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跃*评估公司系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对钱海军具有合法权属的房屋进行评估,跃*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的行为并不违法,而钱海军在收到评估报告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南**管局经过调查取证,查明跃*评估公司不存在钱海军反映的违法行为,该局作出对钱海军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的调查处理意见并无不当。而就案涉房屋补偿,钱海军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将房屋交南通市**有限公司拆除。故钱海军主张的行政赔偿的理由不成立。

二、关于一审程序是否合法问题。一审中,钱海军向原审法院提交了《调取证据申请书》、《司法鉴定申请书》和《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对于钱海军提交的要求调取土地登记资料、钱玉才户拆迁协议等资料的申请,因其申请调取的证据材料不属于法律规定应由法院调取的证据范围,原审法院不予准许并无不当。对于钱海军申请对被拆迁房屋交接单上“钱海军”、“马**”签名进行司法鉴定的问题,因其申请鉴定的证据材料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原审法院不予准许,亦无不当。对于钱海军提交的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申请,原审法院在一审中已依法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故一审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钱海军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钱海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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