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姜**与南通市人民政府、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姜**因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政府(2015)港闸依复第1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姜**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姜**接本院通知后,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本院规定的期限和数额缴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姜**的起诉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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