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姜**因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政府(2015)港闸依复第1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姜**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姜**接本院通知后,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本院规定的期限和数额缴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姜**的起诉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钱海军与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姜*行政撤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黄**与江苏省**直属支队二审行政裁定书
单**与南通**源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沈*与海安县南莫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南通市**督管理局行政撤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田**与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曹**与海安县城东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何**与南通市公安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陆**与南通**革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