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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均行政确认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徐均因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案,不服本院(2015)通中行诉终字第000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徐均申请再审称,被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对我交通事故损失赔偿产生实际影响。我申请再审符合条件,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现场勘查、询问有关人员等手段,并根据客观证据作出的对交通事故基本情况、事发经过及当事人责任程度的一种书面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应当裁定不予受理。通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交警中队于1997年1月28日作出的第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民事损害赔偿案的证据之一,再审申请人徐均交通事故损失赔偿问题亦经生效民事判决确认。现再审申请人徐均因不服生效民事判决,于2014年对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

综上,本院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徐*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徐均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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