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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冲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季冲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5)港行诉初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滥用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信访问题所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受理的司法解释,裁定不受理上诉人的起诉属于曲解法律。请求撤销原审不予受理的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第二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季*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向南通市信访局信访,该局作出信复字(2014)10864《不予受理告知单》。现季*起诉要求确认该告知单内容不实,并撤销该告知单。上诉人季*的诉讼请求系因对信访处理结果不服而提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季*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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