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易*与南通**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易婵诉被告南通**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于同年3月10日向被告南通**管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党利霞独任审理,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南通**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袁**、何**参加诉讼,原告易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易婵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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