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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建成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石**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行诉初字第00009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999年二轮土地承包中,其与母亲、妹妹按当时土地实际存量人均承包田为1.3亩,其户应分得3.9亩。后因其他原因,上诉人石**等的口粮田委托亲属代耕,至2014年2月即将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前,上诉人石**才发现1999年的《承包土地登记表》上所载的面积只有1.169亩。为维护上诉人权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石建成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如皋市**民委员会按人均1.3亩的标准增补其承包田与宅基地计3.9亩,并按2.27亩承包田支付相应的流转费。该争议实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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