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撤销原海安县仁桥镇颁发给其与顾**的仁结(2013)字第12号结婚证。因被告主体资格问题,原告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申请撤诉,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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