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东**南京办事处诉如皋市人民政府、如皋**交易所认为房屋登记行为侵权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院诉前调解未成,依法于2013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
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14日以“涉诉争议已解决,诉讼已无必要”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东**南京办事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南京办事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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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