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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郭**起诉如皋市国土资源局要求撤销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作出“((2011)72号)关于郭**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的行为,责令其限期依法继续履行作出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的诉状。

本院认为

经审查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在郭**已经与如皋市软件园建设指挥部签订了搬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郭**与相关主体之间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已转化为搬迁补偿协议这一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其对涉案地块上的相关行政行为已经不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故其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郭**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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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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