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沈彬诉被告启东市南阳镇人民政府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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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原告缪**、尤**因认为被告如东县国土资源局与第三人缪之平、孙爱梅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倪**与被告启东市公安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陈**与被告如东县岔河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陈进如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如**有限公司与被告如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胡冬梅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冯**诉被告如东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施**、施**、施*方诉被告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求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倪**与被告启东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吴**与被告启东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王**被告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决定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陆**、倪**与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