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陆**、倪**诉被告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两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陆**、倪**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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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启东市王鲍镇人民政府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