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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启东市王鲍镇人民政府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陈*向本院起诉称:被告启东市王鲍镇人民政府于1995年委派徐亚**村支部书记,并通过非法诉讼,非法夺取了原告承包水泥制品厂,制造冤假错案。2007年,省高院复查,纠正了错案,给还原告错判少算的欠款35000元。被告还于2008年8月先给原告3.2亩土地,经营砂石与水泥制品。事后,原告再三要求把原厂归还经营,被告仅口头答应,后被拖着。2011年9月,原告向启**院状告失信用的被告,却被启**院要求撤诉。现再次诉讼,认为被告启东市王鲍镇人民政府滥用权力,欺民玩民,屡反承诺,行政不作为,要求被告诚实守信兑现承诺,并赔偿6年损失9000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起诉人陈**述纠纷系因为其原经营的水泥制品厂的承包经营权引起,且该纠纷已经民事诉讼审理。因此,起诉人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启东市王鲍镇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范围,启东市王鲍镇人民政府也未就起诉人的纠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故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陈*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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