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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诉启东市北新乡人民政府、启**委**战部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收到起诉人陈**以启东市北新乡人民政府、启**委**战部为被告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起诉人陈**诉称:其系一名中国**委员会的党员。2011年起,为了‘叶落归根,认祖归宗’,计划回原籍江苏省启东市居住,其通过民革**区委员会向启**委**战部和启东市北新乡人民政府反映,请求落实祖坟墓穴等事宜,但因涉及‘土改’政策落实等遗留问题,被二被告以请求时效已过,土改结论资料散失为由,拒绝公开富农案结论。启东市北新乡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侵吞、隐瞒了起诉人一家5口合法土地权,还扣押起诉人因富农身份应得的政策落实退款,构成行政不作为。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一、限期公示,定期整改。二、赔偿起诉人因合法土地权被侵占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60万。三、要求相关责任人公开赔礼道歉,并处以相应罚款。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各级**战部门是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组织贯彻执行党的统战工作的职能部门,非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行政机关,不具备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本案起诉人陈**所述诉求涉及‘土改’政策落实遗留问题,不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机关职权范畴。另据起诉人陈**提交的诉讼材料反映,本次其所诉求的内容,启**委**战部已于2013年2月按政策规定作出了书面答复,而且启东市北新乡人民政府对其反映的情况未作出过具体行政行为。故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且不具备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陈**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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