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陆**与启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陆**与被告启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陆**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