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陆**与被告启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陆**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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