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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等人诉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倪**等12人向本院起诉称:他们12人均系2000年前从启东市相关全民事业单位退休的工作人员,由启东市人事局机关事业社保处核发事业性质退休金。嗣后,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2003年起至2015年,对他们12人的事业性质退休金一直按企业退休金调整和发放,该局行政行为直接侵害了他们12人的事业退休金权益。现要求法院依法确认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他们12人由事业退休金改变为企业退休金调整标准发放退休金的行政行为违法、无效,并判令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对他们12人按事业退休金标准发放退休金的法定职责。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起诉人倪**等12人所诉的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涉及他们退休金发放标准及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该事项是由启东市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引起的纠纷,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此外,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本案倪**等12名起诉人自述均在2000年前办理退休审批手续,而从2003年起他们的退休金发放依据及标准发生了变化,起诉人对退休待遇行政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期限应从退休审批之日起2年内提出,现倪**等12名起诉人于2015年1月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故本院不予受理起诉人倪**等12人对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倪**等12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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