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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陆**其他行政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陆**、陆**不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4)灌行诉初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提起行政诉讼应该具备法定的要件。本案中,起诉人要求灌云县国土局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陆庄村新建农民集中区”项目的征地批准文件和一书四方案,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已分别于2010年3月31日、2010年12月17日将相关信息公开在江苏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文号分别为苏*地(2010)52号、苏*地(2010)384号,标题分别为《关于批准灌云县2010年度第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关于批准灌云县2010年度第4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起诉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由相关职能部门向公众公开。起诉人的起诉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应具备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对陆**、陆**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陆**、陆**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在灌云县侍庄乡陆庄村2号地块拥有合法的房产和三照齐全的糖果厂,依照规定,征用集体土地,必须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发布公告和批文批号。《关于批准灌云县2010年度第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关于批准灌云县2010年度第4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没有在征用土地所在地发布公告,是违法的。

本院查明

经审查,2013年11月15日,陆**通过邮政特别快递向灌云县国土资源局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根据邮件全程跟踪查询,该邮件于同年11月16日由门卫代收。2013年12月21日,陆**、陆**以灌云县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未给予答复为由,向灌**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法定期限内不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限期公开“陆庄村新建农民集中区”项目的征地批准文件和一书四方案;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上述事实,有上诉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邮件详情单、电子查询单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上诉人陆**等人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灌云县国土资源局递交申请,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但灌水县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上诉人陆**等人以此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理由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4)灌行诉初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江苏**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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