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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尹**、东海县温泉镇人民政府、柴**、东海县**民委员会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尹**、李**因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4)东行初字第000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尹**、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东海县温泉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孙*、徐**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东海县**民委员会、原审第三人柴成周*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亦否认向原告实施了侵害其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故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第三人柴成周**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尹**、李**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尹**、李**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也否认向原告实施了侵害其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能成立。被上诉人出具的调处意见书、第三人已建成的楼房及东西维多利亚一条街众多已建成的楼房、第三人村委会在原审法院当庭陈述意见以及上诉人到县国土局反映情况时,经办人员答复暂停对第三人柴成周国有土地发放录音证据等印证,原审法院的裁定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东海县温泉镇人民政府答辩称,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我镇存在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尹**、李**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被上诉人东海县温泉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但上诉人未举证证实被上诉人作出什么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被上诉人也否认对上诉人作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依法予以驳回是正确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也不能证明被上诉人作出过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故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因依据不足,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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