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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平诉被告淮安市淮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平诉被告淮安市淮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该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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