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平诉被告淮安市淮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该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金**与盐城**监督所二审行政判决书
凡付根行政给付二审行政裁定书
金**二审行政裁定书
金**二审行政裁定书(4)
金**二审行政裁定书(5)
东台**织厂与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何**二审行政裁定书
黄**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淮安市淮阴区袁集乡人民政府、第三人胡立志土地行政确认一案行政判决书
原告靳*平诉被告淮安市淮阴区五里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