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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因诉东台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其他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的(2015)东行诉初字第0023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上诉人何**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起诉人原在东台市经济开发区光辉村十组有房屋等140平米,2011年初,起诉人居住的区域房屋拆迁。后得知起诉人被拆迁的房屋订了两套安置房,被告却未与起诉人签订拆迁协议,而是由他人代签,但起诉人并没有委托他人代签协议,该协议违背了起诉人的自愿原则,属于无效协议。起诉人至今没有拿到房屋、车库的钥匙和补偿。现诉讼:请求确认该行政协议无效,解决行政争议。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起诉人何**起诉东台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求确认2011年6月14日与东台**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2011)第190号协议无效,其所诉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对何**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何淦涛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请求江苏省**民法院撤销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行诉初字第0023号行政裁定,依法改判。2、改判江苏省**民法院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所涉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人民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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