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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响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因诉被上诉人响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行初字第0070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唐*及其委托代理人单炳国、唐修法,被上诉人负责人刘**、委托代理人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行初字第0070号行政赔偿判决书;

二、发回滨海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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