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王*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王**、王峰诉东台市公安局一案,不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年7月1日作出的(2015)东行诉初字第0022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6月24日,王**、王*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4年9月11日,起诉人王**因事去南**法院,晚上住宿时,被不明身份的人抢去身份证及住房押金单,并将起诉人王**扔上汽车送回东台。途中,起诉人王**用手机报警时被两人卡肿喉咙,后经了解来人是东台公安局人员。2014年9月15日起诉人王*在南京时,遭到两个年轻人的绑架,并发生了肢体冲突,后南京警方出警将起诉人王*带离了现场。以上情况起诉人通过网络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反映,后材料转给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东台市人民检察院再将材料转给东台市公安局纪检,起诉人要求东台市公安局给予书面答复,但起诉人未收到书面答复。现诉讼:一、责令被告当庭归还王**的居民身份证和宾馆退房款。二、被告拒绝履行法定义务,责令被告按《公安机关受理控申诉暂行规定》依法履行,查明两个年轻人真实身份,一并书面答复起诉人。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人未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王**、王*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王**、王*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对照本案的事实来看,没有被上诉人主观随意就不存在行政诉讼,又何来起诉人未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对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予以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人未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起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