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靳*平诉被告淮安市淮阴区五里镇人民政府(以下称五里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五里镇政府已承诺限期作出土地确权决定为由,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该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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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