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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诉东台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东行诉初字第0017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二○一五年七月七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上诉人王**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东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载明的“如对本行政复议不服,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服,而提出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起诉人王**所诉被告为东台市人民政府,起诉人所诉事项不属于基层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其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对王**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王**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东台市政府(2014)东政行复字第8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原审人民法院经释明后,仍坚持其起诉,原审法院裁定对其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人民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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