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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致远机械厂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盐城**械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称其单位职工仇振军发生工伤事故后,由盐城市**委员会认定为十级伤残。起诉人不服向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查,市人社局未予答复,要求法院判决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支持起诉人“申请复核”的主张。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起诉人盐城**械厂所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盐城**械厂提起的行政诉讼,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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