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高*怀诉被告盐城市规划局、第三人盐城市**团有限公司要求撤销规划许可证一案,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高*怀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盐城市**有限公司与盐城市亭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万*与盐城市亭**管理中心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2)
金书兰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2)
金书兰行政处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付国新与盐城**理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胥**与盐城市规划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判决书
曾**与盐城市规划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判决书
吴**与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2)
江苏**限公司与盐城市亭湖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