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与盐城市规划局行政撤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怀诉被告盐城市规划局、第三人盐城市**团有限公司要求撤销规划许可证一案,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高*怀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