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柏*隆诉被告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人民政府不服行政收费一案,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柏*隆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柏**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承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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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唐**计划生育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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