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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被告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7月4日作出的东人社工认字(2014)第308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受理后,于2014年10月3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江苏茉**有限公司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与第三人已达成工伤保险待遇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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