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东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5月16日依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东人口计征决字(2013)05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决定书规定的义务未履行,2013年11月12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审查认为,东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东人口计征决字(2013)05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违法的基本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东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东人口计征决字(2013)05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