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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与东台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夏**不服被告东台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为320981100320388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夏**以涉案行政争议已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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