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大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非诉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3年1月9日,李**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二胎,大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大**生委)作出大计征字(2013)第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李**征收社会抚养费57716元,因李**未按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履行义务,大**生委向本院申请执行李**征收社会抚养费57716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作出准予执行裁定。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已缴纳社会抚养费2万元,因家庭经济困难,余款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大**生委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大丰计生委大计征字(2014)第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本院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李**有履行能力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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