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大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徐**诉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3年1月9日,徐*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二胎,大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大**生委)作出大计征字(2013)第2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徐*征收社会抚养费53716元,因徐*未按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履行义务,大**生委向本院申请执行徐*征收社会抚养费53716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作出准予执行裁定。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徐*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大**生委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大丰计生委大计征字(2014)第2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本院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徐*有履行能力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