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北方激**限公司因劳动社会保障行政处理一案,不服原审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5)扬江行初字第000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中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回上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中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王**承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