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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江都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申请人戴**因诉扬州市江都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要求归还私房改造房屋一案,不服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14)邮行诉初字第0001号行政裁定以及本院(2015)扬行诉终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戴**申请再审认为,原江都县江都镇小虹桥东义学街57号三间两厢一院约100平米的房产是再审申请人继承而来,与戴**不同户,1972年江都县房产部门将该房产归并于其父戴**名下进行改造,由于房管部门的错误,一直未将该房屋产权归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申请人将该房产归还给再审申请人。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再审人戴**的请求事项涉及落实私房政策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驳回起诉均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立案的条件。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戴**的再审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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