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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宝应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安诉被上诉人宝应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宝**管局)规划行政管理一案。上诉人刘*安不服江苏**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安、上诉人刘*安的委托代理人吴**,被上诉人宝**管局的委托代理人衡达时、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刘**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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