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与被上诉**房产管理局、李*、李**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的(2014)扬江行初字第000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何*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何*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上诉人何*承担人民币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