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谈小佐诉被告扬州市江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谈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谈小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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