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扬**有限公司邗江经济开发区分公司诉被告扬州市邗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认定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扬**有限公司邗江经济开发区分公司以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4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扬州金**限公司邗江经济开发区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扬州金**限公司邗江经济开发区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