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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狗与镇江市丁岗镇人民政府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邓小狗诉镇江市丁岗镇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案,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镇经行初字第0018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邓小狗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4)镇行终字第0011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邓小狗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邓小狗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规定,原一、二审裁定驳回起诉不当,请求撤销原一、二审裁定,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邓小狗提起行政诉讼的请求有六项之多,其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不具体、不明确,同时也不属于行政诉讼审理事项。原一审法院在公开开庭审理中向邓小狗释*,要求明确具体所起诉的行政行为。但是邓小狗在庭审中仍然坚持其诉讼请求,未对其诉讼请求进行变更,故原一、二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邓小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邓小狗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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