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高邮市送桥镇送驾村经济合作社谈庄组诉被告扬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邮市送桥镇送驾村经济合作社谈庄组以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14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邮市送桥镇送驾村经济合作社谈庄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邮市送桥镇送驾村经济合作社谈庄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