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扬州市教育考试院、江苏省教育考试院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扬州市教育考试院、江苏省教育考试院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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