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扬州市教育考试院、江苏省教育考试院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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