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经受理薛**诉丹阳市人民政府要求撤销丹政房征发(2014)1号房屋征收决定案件,再行审查该征收决定之前的丹阳市规划局相关说明行为的合法性已无意义,因此,对薛**要求撤销丹阳市规划局作出的《关于万善公园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发展规划情况的说明》的起诉,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王**与行政确认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金**110号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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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与丹阳市规划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严**与丹阳市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祝**与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扬州金泉旅**开发区分公司与扬州市邗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扬州市教育考试院、江苏省教育考试院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高邮市送**作社谈庄组与扬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江苏上**限公司与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