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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行政起诉状起诉人未签名,不符合诉状要求,且归还镇江**限公司43枚专用章和1枚法人章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014年7月18日上午11时,本院已电话通知起诉人顾**之妻王**(手机号139××××5607),告知诉状未签名,要求补正。王**称其现在上海市,下周可来本院立案大厅,但镇江**民法院不该将此案转交我院处理。嗣后,顾**及王**至今未来本院补正该行政起诉状。综上,本院认为,起诉人顾**的行政起诉状未签名,经人民法院电话通知后未予补正,不符合受理的条件;其要求归还镇江**限公司43枚专用章和1枚法人章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顾**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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