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乐*霞诉被告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第三人詹**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丁**与镇江市**管理委员会、镇江**办公室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丁**与镇江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黄*、王**等与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董**与镇江市公安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吕**、吴**与镇江市公安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与镇江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泰兴市双**有限公司与镇江市运输管理处运输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镇江**有限公司与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