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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与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詹**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乐*霞诉被告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第三人詹**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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