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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有义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于2015年4月22向本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要求被告江苏省丹**理委员会依法限时作出处理决定,将被河**委会侵占的百余亩土地的使用权和流转收益归还给河阳村第三、四村民小组。经审查后,本院于5月4日向其发出告知和释*通知,要求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正诉状及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其是河**委会第三或者第四村民小组的村民,并证明其所诉被侵占的土地中包含了其承包的土地或者其使用的土地。同时告知起诉人,如果其提供了上述证据材料,则其有权就其所在的村民小组被占土地提起此行政诉讼,而对另一村民小组的被占土地则无权起诉;如果其不能举证证明上述情形,则应由相应的村民小组提起诉讼,或者由该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共同提起诉讼;并告知起诉人,如果逾期不予补正,本院将向其退回诉状等起诉材料。因起诉人未予补正,本院于5月13日向起诉人发出退回材料告知书,同时将其提交的诉状等起诉材料交邮退回给起诉人。5月27日,起诉人就此重新提交行政起诉状,起诉江苏省**管理委员会,要求判令被诉人限时作出处理决定并给予书面答复,同时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表明其诉被诉人行政诉讼案,其坚持起诉,不同意本院退回材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起诉人步有义经本院释明告知后未能补正,故对其起诉,本院依法不应立案。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步有义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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