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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束**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规定,公民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现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其提供的起诉材料中未有证据证明其已向被诉人提出申请,且被诉人逾期未履行法定职责。经本院告知及释明后,其仍未补正,故其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束**、束**、束**、束招和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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