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镇江市**监督局于2014年9月24日以被申请执行人已与其协调一致、且已自觉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镇江市**监督局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丁**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丁**与丹阳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索**与丹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薛**一审行政裁定书
丹阳市**压件厂与丹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潘**与丹阳**管理中心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丹阳**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
邱**与丹阳市访仙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邱**与丹阳**源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朱**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