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潘**要求被告丹**管理中心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方案为由,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