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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与丹阳**源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严**因要求被告丹阳市国土资源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受理后,于2014年6月1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严**、被告委托代理人蔡*、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严**于2014年5月10日向被告丹阳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丹阳市万善公园片区旧城改建项目用地范围符合国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附图)及相关资料。提供形式为:查阅上述材料的原始资料,并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其上应加盖贵局“与原件核对无异”章。被告收到申请后于2014年5月27日向原告寄送了丹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5月6日向丹阳**限公司出具的说明、丹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文本附表7丹阳市各镇(区)基本农田调整分析表及附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原告诉称

原告严*峰诉称,2014年5月10日,原告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查阅万善公园片区旧城改建项目用地范围符合国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附图)及相关资料的原始件,并向原告提供加盖被告核对无异章的上述资料的复印件。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后,未向原告提供相关材料。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被告未依法按原告要求提供资料的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提供万善公园片区旧城改建项目用地范围符合国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附图)及相关资料;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丹阳市国土资源局辩称,被告在收到原告要求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申请书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向其作出了回复,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请求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在起诉时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申请书;

2、快递查询,

证据1-2证明原告以邮寄方式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3、严**户口登记,证明本案原告主体资格;

4、2013年5月6日丹阳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说明;

5、丹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证据4-6证明被告作出的回复以及提供的资料与原告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不符。

原告当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7、申请用地单位需提交的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目录及要求,证明被告没有向原告提供所需信息;

8、丹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证明被告公开的信息是伪造的。

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EMS特快专递详情单,证明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邮寄了其所需信息;

2、丹阳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给丹阳**限公司的说明;

3、丹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附表7丹阳市各镇(乡)基本农田调整分析表及附图;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证据2-4证明被告向原告公开的由被告制作或保存的相关政府信息。

被告同时提供了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3没有异议;对证据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4-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该组证据恰恰证明被告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对证据7认为证据来源不明,故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对证据8认为是复印件,不予质证。

原告对被告的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6和被告提供的证据1-4因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所以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7无法证明其来源、证据8因系复印件被告不予质证,故不予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认定以下案件事实:

2014年5月10日,原告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查阅万善公园片区旧城改建项目用地范围符合国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附图)及相关资料的原始件,并向原告提供加盖被告核对无异章的上述资料的复印件。2014年5月12日,被告收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同年5月27日,被告以EMS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原告寄送了丹阳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给丹阳**限公司的说明、丹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附表7丹阳市各镇(乡)基本农田调整分析表及附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原告要求被告公开万善公园片区旧城改建项目用地范围符合国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并不存在。原告不服被告向其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诉来本院。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级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对于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被告在收到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因万善公园片区旧城改建项目用地范围符合国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不存在,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寄送了丹阳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给丹阳**限公司的说明、丹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附表7丹阳市各镇(乡)基本农田调整分析表及附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相关信息材料,已经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庭审中,经本院核对,原告认可被告提供的相关政府信息与原件一致。

综上,被告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严**要求确认被告丹阳市国土资源局未依法按原告要求提供资料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提供万善公园片区旧城改建项目用地范围符合国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附图)及相关资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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